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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意见稿》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不履行对中小企业付款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大型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