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且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笔者认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必须实行税收总量控制。在税收领域有“拉弗曲线”:如果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那么,企业的数量就会减少,国家税收来源就会枯竭。反过来,如果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那么企业的数量就会增加,政府的税收来源就会越来越多。大规模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是权宜之计,政府应该从战略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国家能将企业的税收增长率控制在7%以下,那么,可以形成倒逼机制,迫使政府精兵简政,通过机构改革,减少公共开支,从而确保企业在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的情况下开展竞争。
第二,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再人为地增加税收种类。当前我国的税收种类控制在20个左右,这是符合实际的税收制度。税收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黄宗羲定律”,不能人为地合并税收种类,然后增加新的税收种类。
第三,必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把个人的消费纳入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免去了个人所得税负担。这种做法必须引起税收征管部门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扣除与个人所得税扣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过程中没有统筹兼顾,那么,有可能会顾此失彼。
第四,企业增值税扣除应当法定化。增值税是企业税种中的重中之重。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重要内容。中央政府为了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实行税前扣除制度,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加以扣除。这对于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必须指出的是,增值税扣除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不同类型的企业增值税扣除的范围和项目不同,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深入研究我国企业种类,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性质,制定具体的增值税扣除项目和范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增值税扣除政策能够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第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关联交易问题。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社会普遍共识,但是,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一些企业非法经营问题。部分民营企业人为制造资金紧张状况,目的就是要获得优惠贷款,或者通过破产等方式逃避债务。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以非常高的价格获取资金,将利润转移到自己的担保公司或者财务管理公司。针对这种情况,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深入调查,并且在掌握确凿证据基础之上,对企业逃避债务和纳税义务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部分民营企业以非常低的价格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转而提供给担保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贷款给自己的生产企业,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资金交易从事特殊的洗钱活动,这对于稳定市场秩序极为不利。税收征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一些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税收减免政策从事特殊的资金交易,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