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10月18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罗雪娇
联系电话: 010-68552540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uoxuejiao@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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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